2021年4月上海自考第一周考試已經結束,有不少考生也透露了真題題目,要知道上海地區(qū)還有第二周的考試,希望考生們都調整好狀態(tài)迎接下一場考試,上海自考網小編再這里整理2021年4月上海自考國際經濟法概論真題及答案(部分),為其他考生參加考試做足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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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答題
31.《聯合國國際貨物銷售(買賣)合同公約》根本違約的條件。
【參考答案】
(1)一方當事人違反合同的結果對另一方當事人的利益造成了重大損害(根本違約不是以對合同的哪些條款的違反為標準,而是要看違約在客觀上對對方造成的后果,關鍵是看后果是否實質上剝奪了對方期望得到的東西);
(2)違約的后果是違約方可以預知或者一個同等資格、通情達理的第三人處于相同情況下可以預知的。
32.項目融資的特點。
【參考答案】
(1)項目融資的對象是針對特定的工程項目發(fā)放的貸款,是以特定項目的預期經濟收益和資產價值為主要因素。
(2)項目融資是一種追索權受到限制的借貸方式
(3)貸款依靠項目的營業(yè)收益來還本付息。
33.WTO關于最惠國待遇的例外。
【參考答案】
(1)有一般例外;
(2)國家安全例外;
(3)關稅同盟和自由貿易區(qū);
(4)特殊差別待遇和邊境貿易
論述題
34.《國際貨幣基金協(xié)定》的主要內容。
【參考答案】
(1)確立匯率制度。
第一,其基本原則是:保持穩(wěn)定的匯價,以促進國內與國際金融秩序的穩(wěn)定。
第二,各國有義務建立相互間有秩序的外匯關系,避免競爭性的外匯貶值。
第三,各主權國家有義務通力合作,不得施行歧視性的貨幣政策或多種匯率制度。
第四,會員國不得將其所發(fā)行的貿幣之價值與黃金聯系,任何國家均不得以含金量來表示其貨幣的價值。
第五,公員國外匯安排有接受基金組織監(jiān)督的義務。
(2)確立外匯管制制度。
第一,原則上,接受本條義務的會員國不得對經常項目的國際交易支付與資金轉移實施限制。
第二,禁止施行歧視性貨幣措施。
第三,兌付外國持有的本國貨幣。
(3)創(chuàng)設特別提款權。
特別提款權不是貨幣,只是由基金組織按照一定的規(guī)則、計算公式、分配給成員國的一種“提款權”,即在一定條件下持有人用它提取基金組織指定的成員國的可自由兌換貨幣的權利。
(4)資金來源與財政援助。
基金組織普通資金的主要來源是會員國的認繳和基金組織的借款。
(5)其他事項。
①基金組織法律規(guī)范的構成;
②制裁措施;
③《基金協(xié)定》的爭議解決機制。
36.解決投資爭端國際中心行使管轄權的條件。
【參考答案】
(1)主體條件:爭議當事人中的一方必須是公約締約國或該締約國的公共機構或實體,另一方為另一締約國國民,包括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經濟實體。
(2)主觀條件:爭議雙方必須同意將爭議提交中心解決,應以書面協(xié)議的方式作出“同意”的共同意思表示,且該同意一經作出則任何方不得單方面撤回。
(3)爭端的性質:公約明確規(guī)定中心管轄“限于直接因投資而引起的法律爭端,而非其他性質的爭端”,當事人一旦選擇中心解決爭議,則意味著排除了其他救濟方式,包括囯內法救濟、其他國際終裁和投資者母國的外交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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