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漢企業(yè)管理培訓資訊:2012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總論知識點四: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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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總論知識點四: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來源:求學問校網     發(fā)表時間:2011-12-07     瀏覽 27

2012年中級會計職稱《經濟法》總論

  【知識點四】經濟法主體的行為

  (一)行為的相關要素

  1.主觀要素:行為的目的、認知能力等;

  2.客觀要素:行為的手段、效果等。

  經濟法主體基于一定的認知能力,為實現(xiàn)一定的目的,而采取一定的手段,會在客觀上形成一定的結果。

  (二)行為的基本分類(2011年判斷題)

調制行為(調控主體與規(guī)制主體)


宏觀調控行為


財稅調控行為 


預算調控行為、國債調控行為、稅收調控行為等 

金融調控行為 


銀行調控行為、證券調控行為等 

計劃調控行為 


產業(yè)調控行為、價格調控行為等 

市場規(guī)制行為


一般市場規(guī)制行為 


不公平競爭、不正當競爭的規(guī)制行為 

特殊市場規(guī)制行為


金融、電信、石油、電力市場規(guī)制行為等

對策行為(市場主體)


橫向對策行為


公平競爭行為和正當競爭行為;壟斷與不正當競爭行為及侵害消費者權益的行為 

縱向對策行為


對國家調制行為的遵從、合作行為(如依法納稅);對國家調制行為的規(guī)避、不合作行為(如逃稅、避稅)